跳转到正文内容
浦发银行

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2年07月07日04:59  中国青年报

  2012年春节,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,但7月3日,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,乌木归国家,只奖励发现者7万元

 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。他认为,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视频:农民挖出价值1500万元乌木被判国有来源:新浪播客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,属国家所有。”他认为,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,就不属于国家所有。

  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《民法通则》第七十九条,即“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,归国家所有”。

  那么,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?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。

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,政府引用法条有误。“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,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,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。”

  但是,中国著名民法学家、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,此事适用于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:“天然孳息,由所有权人取得;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,由用益物权人取得。”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,河道属于国家所有,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。

  对此,柳经纬持不同态度:“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,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。”柳经纬分析道,“果树结果,果子是孳息,果树是原物;母牛产小牛,小牛是孳息。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,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。”

  柳经纬表示,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。他提出,《物权法》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,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。“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,财产才属于国家。列举情况之外的,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”。他认为,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,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“先占原则”,即无主之物,谁发现就归谁。

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:“就像采蘑菇,挖奇石。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。”

  “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,那么捡垃圾的人,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。”柳经纬说。

分享到:

 
  • 新闻民航局:新疆劫机事件机上未发现爆炸物
  • 体育温网-费德勒胜小德八进决赛 与穆雷争冠
  • 娱乐汤嫂突袭提离婚 阿汤哥措手不及
  • 财经武钢修锁补鞋做电商 钢企非钢转型引争议
  • 科技韩寒告百度案7月10日开庭 要求关闭文库
  • 博客孟非:非诚走红原因 董藩:楼市已到底部
  • 读书延安往事:林彪没离婚就与叶群再婚
  • 教育港校内地招生十年:“高烧”已退魅力尚存
  • 育儿预产期过一两周出生的宝宝更聪明
  • 健康晒伤5步紧急处理法 防暑降温攻略
  • 女性巴黎高定白富美指南 奥运史最时髦队员
  • 尚品“涅槃重生”Dior高定秀 男生时髦马甲
  • 星座周刊下周言行不一 测你生活死角
  • 收藏古董劳斯莱斯4640万 连环画稿价超千万
  • 神舟九号飞船发射升空
  • 穆巴拉克病重
  • 朝鲜将发射卫星
  • 印尼8.5级地震
  • 中菲舰船在黄岩岛对峙
  • 香港特首选举
  • 2012年全国两会
  • 中国工人苏丹遭劫持
  • 更多关于 乌木 归属 的新闻

  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┊Copyright © 1996-2012 SINA Corporation, All Rights Reserved

   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